2021-4-9 | 刑法研究論文
作者:季曉軍 單位: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風險的懷疑主義傾向風險本身就代表一種懷疑主義的哲學傾向,但又是一種可知論的懷疑主義,因為如果不知風險就無從預測,就會僵化為一種絕對的不可知論;同時,對于風險的推斷必須基于理性和經驗,不能成為一種純粹的“杞人憂天”式的庸人自擾,風險評價必須具備理性和科學標準。從蘇格拉底提出“認識你自己”的懷疑主義命題開始,傳統哲學堅持認為人與世界的統一的基礎就開始動搖。單純的研究自然,還是單純的研究人本身,都是一種獨斷論,要么過于直觀地斷言世界如何,要么過于直觀地斷言人如何,但哲學始終無法回避這樣的問題,即人仍然執著地想了解自身,并通過自身來了解世界,對世界了解多少,并且如何知曉自身已經了解世界以及了解了多少世界。哲學從本體論到認識論,再到主體對于客體的關系論的演進,使得人對于風險的恐懼具備了一種哲學化的樣態,風險其實就是人對于自身處于世界,卻無法完全掌握自己與世界關系的一種表現。
風險的功利主義傾向基于懷疑主義的風險認識僅僅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認識風險就是為了能使得作為主體的人正確評估自己在關系之中所處的位置,主動避免由于錯位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損失。對于風險的功利主義評價存在這樣一種危險,即主體對風險的擴大化甚至全面化,這是由于功利主義的懷疑主義基礎所導致的,為了避免實際損害的出現,對于危險的預防可以前置的時間界限能否一再提前,以一部分利益為代價而換取另一部分利益的保全,雖然這是一種現實不平等的無奈,但怎樣也不能否定這實際上仍是對公平、正義的一種背叛。
風險的一般特征
在確定風險作為一種關系體現的本質基礎上,風險表現出了具體的特征,一般說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限定性所謂風險的限定性,或者說關聯性,是指風險是與人類社會生活相關的,是人類生活范疇之內的一種因素,而與人類生活本身沒有關聯的現象不能界定為風險。并且,風險的這一限定性,也是對其他特征分析的基礎,也就是說,對風險的特征進行分析是建立在對于作為主體的人而言的,沒有人就沒有完全意義上的風險,風險的論域是以人的主體性為限定標準的。在當代社會,由于人類生活的領域日益廣泛,環境在純粹意義上的自然性也幾乎完全喪失,而自然環境中所產生的各種風險也和人類社會生活日益頻繁地聯結在一起。風險的限定性是將其作為人類生活乃至規范化研究的基本特征,或者說是風險特征的社會屬性。由于人類社會是風險存在的前提,因此在一般條件下,風險對于社會成員具有形式的平等性,但是由于對于風險認識的科學知識水平存在實際的不平等,導致并不是全部的社會成員均能平等的預知風險,這也就出現了所謂的實質上的“風險不平等”。由于這種實質的不平等,風險針對社會成員也未必是整體性的。
(二)潛在性所謂風險的潛在性,即某類風險在當前人類社會生活之中,仍然未能較為明顯的展現其對于人類自身的嚴重威脅,或者暫時缺乏較為充分的證據表明其存在風險。同時,由于這種潛在性,使得風險的具體發生難以預測,因而又導致了其不確定性的衍生。諸如“轉基因食品”(在歐洲國家全國禁止轉基因食品的同時,我國卻在在部分地區推廣種植轉基因農作物。)對于人類自身是否構成危險,仍然有待科學研究來加以證明。風險的潛在性特征是其成為風險的規定性,與限定性相較,潛在性是風險的第二特征。就此而言,刑法理論認為,刑法關于抽象危險犯和具體危險犯的劃分標準并不能說明危險就是顯性的,狹義的講在轉化成結果之前,一切風險都是潛在的。風險的潛在性特征又衍生出不可感知性、不可確定性和建構性。[3]
(三)風險的兩面性科技進步為人類自身的主體性發揮起到了重要作用,創造了任何前科技時代所無法比擬的財富,但也同時制造了一些伴生型的風險,這些風險本身對于人類既得利益具有雙面性的特征(勞東燕副教授將其稱為風險的積極和消極意義[4)],一方面表現出了超高的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則表現出巨大的風險。諸如核電技術一方面為人類提供了高質量的電能,但另一方面本身就是一個巨大的危險源。(例如,前蘇聯的切爾諾貝利事件和日本福島核泄露都說明了現代高科技的巨大風險性。)(四)風險的廣泛性人類生活的廣泛也決定了其自身風險的廣泛,一方面人類對于風險的認識水平大大提高,擴大了原有風險的范圍;另一方面人類過高強調自身主體性,過于擴大本位主義,不倦地制造各種風險。由最初自然界所產生各類自然風險到現代科學技術所伴生的各類“人造風險”,現代社會生活之中,幾乎到了時時有風險,處處有風險的程度。風險的廣泛性,也可以換言之為風險的多因性,正是由于風險的原因多種多樣,才導致了風險的廣泛存在??傮w上講,人類所面臨的風險始終是生存風險,盡管風險的種類隨著歷史也可能發生削減,然而新風險卻不停地取代舊的風險,生存風險在不同的時期表現出不同的內容。由于食物缺乏而造成的傳統型饑餓風險轉而為“科技災難”而造成的現代型生存恐慌所取代,風險的變化導致人類的生存模式由哈姆雷特式“活與不活”的選擇轉而成為海德格爾式“詩意棲居”的選擇。
風險入罪的刑法理念
刑法對于風險的選擇,就是對于風險能否入罪的問題。所謂“風險入罪”,在風險的哲學本質之下,反映出來的就是這樣一種面目,即人努力以一種確定性來實現對于不確定性的規劃,努力將自己對于未知世界的假設做出一種合乎規范性的擬制,以實現對于實質“風險不平等”的平等化預防和規制。風險之所以進入刑法的視角,是基于其潛在性和不確定性。對于不可知的風險,其對社會生活所造成的不可預知的威脅,甚至導致公眾安全感的喪失,成為對現代社會以秩序為本位的價值挑戰,維護秩序以促進公眾安全是公共政策的重要內容。勞東燕副教授認為:“控制風險以安撫民眾成為現代社會壓倒性的政治需要。”[4]然而,也正是由于風險的潛在性和不確定性,試圖通過公共政策———刑事政策———刑法規范這一過程,賦予本身不確定的風險以確定性的標準成為一種不合乎語言邏輯的推演?;蛟S以確定性的法律規范來將風險的不確定性限制在一個相對最為明確的范圍之內,是確保風險合理化入罪的初衷。李斯特曾經主張“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5]意指在法治國理念下,將政治等因素視作對刑法確定性的干擾加以排除,提倡刑法的形式理性。雖然,排除體現政治目的的刑事政策對于刑法的指導或者修正幾乎是一種純粹法律實證主義的幻想,但是對于維持系統化的理念堅持,始終是刑法保持相對獨立品格的保證。盡管給刑法法益的范圍、犯罪論、罪責主義等多項內容帶來了不容忽視的挑戰,但風險入罪不應、也不能背離現代刑法所倡導的基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