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倫理學理念論文
本文作者:廖申白 單位:北京師范大學哲學與社會學學院
德性倫理學的闡釋需要從它的最為基礎的那個原理開始,那個原理就是實踐原理,實踐或者踐行,是人的一種重要的、可以理論地區分出來討論的活動。中國人的“踐”“行”本是分開講的,它們在意義上的關聯出自《禮記•曲禮上》“修身踐言,謂之善行”一語,意思是對所說過的道理身體力行,使自己言行如一,才叫做好的行為。所以,踐行是人要表里如一地、持之以恒地從事的好行為。之所以要身體力行,是因為這些道理都是日常生活活動的,這些活動我們每時每事都要去做的,如果我們松懈了,就可能沒有做好;我們堅持自覺努力,言行如一地做,才能成為我們的自然而自由的生活活動。這種活動亞里士多德把它稱作人的“實現活動”①,即其目的就內涵于那種活動本身之中那種活動。這種活動,亞里士多德認為,沒有從屬所欲實現的目的的性質,也不因為活動的變化和有過程而不完滿:它只要在繼續著,那目的就已在其中內具了。亞里士多德把實現活動與一般意義的活動相互區別。一般意義的活動表現為一個運動過程,它所要實現的目的是在那個活動之外的。例如,減肥瘦身就只是一種活動,它指向的那個“好”是在減肥過程終止時才能實現的②。實現活動則是那目的就在于活動本身之中:那活動在繼續,那目的就在其中內具;那活動沒有了,目的也就沒有了(《形而上學》1049b25-26)。例如,幸福就在于“過得好”和“做(實踐)得好”,而不是在“過得好”和“做(實踐)得好”之外的一個好。沒有“過得好”和“做(實踐)得好”,也就沒有所謂幸福(《尼各馬可倫理學》1095a16-18)③。亞里士多德作出的這個區別是有道理的。
實踐或踐行是人使自己成為一個人,一個具有健康人格的人,或者,用中國先賢們的話說,是一個人“修身”的生命活動。這個“成為人”“修身”的目的與這種活動同在,而并不在這種活動之外。簡言之,我們可以說,實踐或踐行是所要實現的那個好就在所從事的活動之中的那種每日每時都要從事的生活活動。我們或許需要做一點修正。因為,人們的生活活動常常是不同類型的活動交織在一起、兼有不同性質的目的的:既有內涵于那種活動之內,只要努力從事就獲得實現的目的,也有要在完成一項活動時才實現了的外部性的目的。這是真實的。但是,承認這種真實并不迫使我們放棄實踐或踐行概念。因為,在一種活動兼有的目的之中,畢竟有一種是主導性的。所以,一個修正的結論可以是:一種這樣的生活活動才是實踐或踐行,當這種活動內具的目的是這種活動的主導性的目的。德性倫理學的實踐原理需要從兩層分疏。它的第一層含義可以闡釋為,生活可以是實踐性的,生活對任何人都具有成為實踐的可能④。這個原理意味著,一個人只要沒有被自然嚴重剝奪其生命的正常發展生長可能性,生活就對他具有這種可能性。這個原理在孔子的思想與亞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有非常清楚的表達。孔子講的生活的實踐的可能性,就是“行—學”對于人的可能性。行對人可能,首先因為日常的行,如“灑掃應對”,非常簡單,看著就能夠照著做,不需要先理解了再做。人自出生就生活在倫常的和朋友的關系中,人從小受到周圍的人們的行的影響,通過跟著做就可以行。其次是因為,日常的行也是人人都熟悉的,常常不需要講解,例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入則孝,出則悌”(《論語•學而》),這些事情只要肯去做,人人都能做到。所以,依孔子,人皆可在日常的行上有余力,“行有余力,可以學文”(《論語•學而》)。行是初步的實踐,學是更高階的實踐。所以第一,學必是在行的基礎上,人必得先行了,行有良習了,才可以學。其次,學不是不需要行了,而是更高級的行,是在邊行邊體會、邊擴展內心世界的基礎上的踐行或實踐①。不僅行對人可能,學也對人可能。“三人行,必有我師”(《論語•述而》),因為,凡人之中,便有學上優于我者,因為“為學”是人人都可以做的事。圣人可“生而知之”,凡人不能,但凡人都可“學而知之”。學而知的道路對凡人從不關閉,關閉者是自閉于學,但他們尚有“困而學之”的可能(《論語•季氏》)。
依照亞里士多德,在交往與政治事務方面,我們至少可以先照著正義的人所做的那些正義的事情的樣子來做,可以以這樣的方式開始。在開始這樣做的時候,我們還不是一個正義的人,因為我們還沒有那樣的內心狀態。但是,在一件件事情上堅持這樣去做,我們就在內心獲得這樣傾向,我們這樣做就感到快樂,我們就成為做事正義的人(《尼各馬可倫理學》1105b11-15)。當然,一個人的生活可能最終沒有成為這樣的實踐,如果他終生都沒有去發展他的實踐的可能性的話。一些人可能由于終生處于緊迫的需要之中而終生操勞,更多的人則可能由于他們的生活的方式,而幾近于將這種可能性泯滅。但重要的是,無論一個人曾經如何生活,如果他從現在開始去發展這種實踐的可能性,它就對他是可能的。概言之,在道理上,生活的實踐的可能性在任何時候都對一個還活著的人存在,都對他開放著。“浪子回頭金不換”,是說一旦一個人開始改變其不行不學的生活,新的可能性———實踐的可能性就對他開放,這是他的最重要的轉變。佛教教導惡人“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所言之真實在于,即使是作惡之人,改惡遷善,也終不為晚。當然,我們也必須補充,對這樣的人來說,早些這樣做比晚一些要更好。實踐原理的第二層含義可以闡釋為,“生活實踐可以是德性的”。“涂之人可以為禹”②這句話,非常恰當地表達了實踐原理的這一層含義③。德性是卓越的優點。在人的實踐方面,就是人生實踐上的卓越優點④。我們可能在人生實踐上做得平平。例如,我們可能僅僅滿足于做事說得過去。但是,我們的確可以做得更好,甚至出色。“涂之人可以為禹”卻不是說“涂之人”容易成為禹。圣人古來罕見。我們說人人可以為禹決不是說我們會經常處在一個人人皆圣人的世界里,而只是在說這樣一個可能性:它是一個更高的可能性,但實現起來要更困難。依孔子,即使要接近成為圣人,我們也要付出非常的努力。例如,要從一般地學變得像顏回那樣“好學”(《論語•公冶長》),而且堅持不懈。這樣,我們或許最終能達到“聞道”的境界。從這一層意義來說,實踐的優點同時也是實踐者的內具的優點,并且僅當把這兩者聯系起來理解,我們才對實踐概念具有一種恰當的理解。所以,“為禹”不大會是多數人的,至多只是少數杰出人士或某個范圍極小的特殊群體的人們的理想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