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經濟組織在我國農業發展中的作用
1合作經濟組織概況
目前我國農村中存在的合作經濟組織,其特點是農戶加入合作組織,仍然保留自身獨立的家庭承包經營者身份不變,只通過松散合作或縱向一體化的方式向農業生產的產前(生產資料購買)、產后(農產品銷售)領域擴展,或者在產中某些環節(如農機和水利設施的共同利用、技術與信息服務等)上聯合行動,以增進農戶家庭經營的收益。就我國農產品供應鏈條而言,各環節市場主體之間缺乏穩定的聯系。合作組織促進農業增收的初衷與現狀存在偏差。當前以產品為紐帶組織起來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往往是專業大農,即農戶中的相對強者,而貧窮小農由于缺乏交易專用型資產投資,與市場交易的頻率有限,對合作社的需求不強,參與積極性不強;合作社對小農也存在排斥心理,擔心其缺乏業務依賴性而易出現違約造成合作社經營損失。因此政府對推行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難以真正落實到小農身上,受益對象多局限于少數農戶。
2合作經濟組織的展望
日本、韓國和臺灣都與我國具有相似的小農經濟系統,其農協模式屬于“政府推動型”,具有“半官方”的性質,由監管,具有特定管理模式與目標,支農資金多半通過農協發放。對于我國農業效益低現狀,“政府推動型”的農協模式具有參考價值。我國目前農村組織化弱,小農學者紛紛提出強化農村合作組織的意見,如溫鐵軍側重經濟組織即村級合作金融的構建,賀雪峰突出建設農村基層組織隊伍,黃宗智提出國家應該協調是適當鼓勵農村自主性的合作化,甚或集體化,讓具有條件的村社自己組織銷售,使農民具有談判的權利,而小農的生命力需要讓合作組織在食品加工等行業開拓空間,實現經濟效益即縱向一體化。從耕作者的視角,合作組織能使其獲得來自加工和銷售的利潤的一部分,而不是流入龍頭企業或中介商人之手,這作為合作組織興起的主要原因。若得到政府的大力扶持,借鑒日本、韓國、臺灣的“政府推動型”模式,合作組織更具有發展的空間。隨著民間融資渠道的危機頻發,規范融資,強化合作經濟組織的迫切性突顯。2014年推行的戶籍改革制度,突破了城鄉二元化結構的壁壘,鼓勵了農戶進城務工行為。政府驅動及市場經濟推動,配合黃宗旨提出的我國面臨以下3個歷史性契機:持續上升的非農勞動力就業,持續下降的人口自然增長率,持續轉型的食物消費和農業機構。小農經濟體制的勞動力過剩,低收入問題可能改善,國家扶持農村基建,低息貸款并倡導農民自愿組織獨立自主的協作和農會。最后對合作組織進行一些展望:在其具備一定基礎并得到優化后,給予管理者適當薪酬和分紅激勵,制造公司型組織即合作公司,開拓縱向一體化市場。從而達到緩解我國農業生產壓力,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加小農收入的目標。
作者:羅瑾 王曉強 單位:廈門精圖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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