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刑法論文探討了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著很多缺陷,論文探討了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分析了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從而使刑事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摘要】雖然我國已經將權利平等的保護理念滲透到實際的刑事訴訟中,但是根據多年的社會實踐顯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所以應該找到問題的癥結所在從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使人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不僅利于實現人權保障和司法公正,而且也利于我國公民社會的建立和律師職業的發展。
【關鍵詞】刑法論文,刑事,法律援助,完善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刑事案件中,為了保護弱者的合法權益而開展的法律救援活動。這一舉措對人們的生活有著很大的幫助,在我國很多社會人員因為經濟生活條件的限制,無法聘請律師,從而使得自身的合法利益遭到侵犯,如果沒有法律援助制度,很多人會因為自認倒霉、顧慮等心理活動失去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但是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并不完善,在很多方面存在著缺陷,就此本文與讀者對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進行共同探討。
一、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
(一)立法不完善
法律援助制度是衡量國家法制建設的重要標準。憲法中明確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前提就是應該有立法的保障。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之中,只規定了法院在刑事案件中應該保持其公平性,并沒有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提出具體的內容。而于2003年7月21日發布的法律援助條例其內容共計6章31條,只是對法律援助制度進行了大概的描述而并沒指出具體的實施細則。這就使得在具體的刑事案件中。并且國家司法機關并不重視法律援助,這就使得律師在法律援助中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從而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為一句空話。
(二)援助機構不清,經費缺乏
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為公民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持,但是這樣的立法體系仍是不夠完善,無法讓辯護人發揮自身的作用。在實際的刑事案件中仍然存在著勝率低、冤案存在的現象。造成這種現象還有一個主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援助經費不足,一場刑事案件的訴訟必然牽扯到經費的使用,但是在我國很多法律援助經費的補貼不是沒有到位就是嚴重缺乏,使得律師連基本的收集證據的資金都無法獲得,更何況是整個案件訴訟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很少有律師愿意去幫助一些當事人。從另一方面講,即便是律師愿意無償去幫助當事人,很多司法機關也是存在著一定的偏見。從國家角度而言,這種無償的法律援助是應該由國家支持的,而不應該要求律師去做無私奉獻的人。這既不能體現司法的公正性也不能體現社會主義的公平性。所以站在國家角度應該確立法律援助機構和制度,并給予足夠的援助資金,這樣才能保證刑事法律援助的正常運轉。
(三)無法保障律師的基本權益
資金投入的不足必然會導致無法保障律師的利益,而在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完善,律師在刑事訴訟案件中有可能因為提供辯護背上作偽證的罪名,嚴重的可能會反告律師,據全國律協統計,有超過200名律師因為刑事法律援助受到刑事追究。更重要的是《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以及《律師法》只規定了法律援助律師的會見權和閱卷權,并沒有直接規定律師在第一時間能夠會見當事人和被告人。而且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在經過法院或者檢察院同意才允許律師進行提取。由此可見,律師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其自身的權益并不能得到保障。
二、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一)立法完善
在上文中,已經說過《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沒有從根本上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因而制定專門的《法律援助法》是具有一定必要性的。我國的法律援助相比于西方國家起步晚,發展也慢,但是從1994年到如今二十多年的時間里,還是能夠看到法律援助制度所取得的成果。在法律援助工作實施之初,很多人都認為這應該是律師的主要職責,《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中曾指出,律師對下類情況提高法律服務,應該酌情減免收費,減免收費由律師事務所主任決定。直到2003年《法律援助條例》中明確指出法律援助應當是國家政府部門承擔的社會責任。人們才逐漸認識法律援助不僅僅是律師的社會責任。立法完善主要包括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體系、完善制定辯護制度、完善權力告知制度、建立相關的違法性制裁機制、完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建立公設辯護制度,形成多元化的形式法律援助模式、制定刑事法律援助服務標準以及建立刑事法律援助的質量監督體系。從各個方面完善立法體系才能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正常進行。
(二)拓寬刑事法律援助對象的范圍
于2012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修改中,曾指出被援助對象應當屬于以下情況,第一種是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以及被判處無期或者死刑的人。第二種是當事人應該符合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的標準,經過本人和親屬申請后才能獲得法律援助。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盲聾啞人和尚未完全喪失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很特殊的群體,很少會牽扯到刑事案件,而且被判無期或者死刑的人又很少牽扯到刑事訴訟案件。據2012年全國法院審理青少年犯罪情況的統計顯示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并不高,所以應當適當拓寬刑事法律援助對象的范圍,并進一步細化,從而使一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能夠得到法律援助。另一方面也應當依據實際情況進行法律援助對象的經濟判斷。雖然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了其經濟標準是由各省、自治權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但是實際情況都是依據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物質生活而非是基本的訴訟費。現實生活很有多人因為打官司搞得家財盡失。所以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刑事法律援助對象判定標準。如廣東省頒布的援助實施辦法中,指出法律援助經濟困難的標準應當采用動態調整機制,確立判定標準為不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這種做法使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增加了許多,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法律援對象的范圍。廣州市的法律援助對象判斷標準值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借鑒。
(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保障制度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不僅需要完善的立法體系還需要完善的保障制度。很多法律援助對象會認為法律援助是國家的惠民措施,而且只看重法律援助結果。很多執法者也會認為法律援助只是一種形式,很多人都不提醒受援者具有這項權利。所以完善保障制度的首要任務就是應該轉變執法者的法律觀念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在另一方面,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執行者律師,但是國家的相關法律只規定了律師應當承擔的責任和援助對象制度,而對具體的案件質量和情況并沒有詳細的描述,所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保障制度的同時也應當保障律師能夠正常開展刑事案件的調查和訴訟。完善法律援助保障制度最重要的是應當強化各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統一,使執法部門能夠充分認識到公民享有的法律援助權利以及使律師在開展法律援助活動中能夠正常采證,從而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進行。由此可見,在完善立法的同時也應該完善保障制度,從而使刑事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三、結語
我國有很多刑事訴訟案件是因為人們的權利意識單薄和經濟條件的限制而使得公民自身的合法權益受不到有效保護,因而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法律制度的日益成熟,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所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它不僅能夠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還能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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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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