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默生曾說過這樣一句話:家是父親的王國,母親的世界,兒童的樂園。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卻沒有那么幸運,家對她們而言是充滿恐懼的夢魘,是吃人的地獄。隨著社會壓力的增大,家庭暴力事件的數量逐年遞增。其主要通過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的方式,給受暴者造成死亡、重傷、輕傷、恐懼、自閉的心理或生理危害。由此可見,當下的家庭暴力已經不再局限于家庭的內部矛盾,更涉及到公民基本權利的人身保障。為此,我們應借鑒歷史的慘敗教訓,拿起法律武器來防制家庭暴力,抵制家庭暴力的惡行。
《法律方法》是山東省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山東大學法律方法論研究中心”主辦,2002年由陳金釗、謝暉教授創辦的法律方法專業研究集刊。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定義是: 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但除此以外,全球仍有很多學者對家庭暴力的界定存在分歧,其中以廣義與俠義區分最為突出。廣義的家庭暴力即發生在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狹義的家庭暴力相對于廣義的家庭暴力而言,其發生的范圍較小,主要指發生在存在婚姻關系的夫妻間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1.范圍上的普遍性。家庭暴力從時間、區域、民族以及社會制度上來看,它都具有多樣性和普遍性,任何一種影響因素都會引發家庭暴力,這種因素沒有特定性,但仍存在著個別的相似性,其中既有歷史、社會等原因, 也有個人、家庭等原因。
2.形式上的隱蔽性 。從施暴的地點來看 ,主要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活動空間; 從施暴者與受暴者的關系來看,往往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從暴力手段來看,不僅有武力威脅行為也有精神暴力行為;從受暴的身體部位來看,往往具有隱蔽性。
3.主觀上的故意性。施暴者在進行暴力行為時,其主觀上往往具有一定的故意性,即以暴力的手段對受暴者的生理或心理造成傷害,這是一種具有目的和策劃的施暴行為。其侵害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即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和身體權。生命權即以暴力性行為對家庭成員的生命安全產生隱患;健康權即對家庭成員的生理、心理造成損害;自由權即對家庭成員的行為自由、言論自由進行限制;身體權即對家庭成員的身體自由權和基本機能進行侵害。
4.身份上的親屬性。關于家庭成員的界定,主要依賴于《婚姻法》,即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而家庭暴力中的成員也以此為依據。介于這種“特殊”的身份,被害者往往為了維護家庭名譽或遭受威脅而沒有或者不敢到人民法院起訴。同時,在《刑事訴訟法》中,它將虐待案、輕傷害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等相關的家庭暴力性案件歸納于自訴性案件,并以 “不告不理”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相輔助 。這種原則加大了受暴者的取證難度,也加大了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處理案件的難度。取證后,介于“特殊”關系,真正被定重罪的并不多,大多以輕微性的暴力行為定性。
5.司法救濟的必要性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家庭暴力呈現出了從農村到城市、從低文化水平到高文化水平發展的趨勢。介于這種趨勢,司法救濟成為了家庭暴力防制的必要手段之一。司法救濟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它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面對家庭暴力的周期性和反復性,受暴者常以妥協或 “以暴制暴”的形式對抗,從而走上犯罪道路。這就需要司法救濟予以引導、保護。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分析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
1.歷史原因。從古至今,我國就深受 “男尊女卑”的男權思想毒害。盡管世事變遷,但是男權思想仍然在部分落后地區根深蒂固。部分男性群體認為女性應當無條件順從自己,并理所當然的認為這是一種“正?,F象”。這樣錯誤的認知,嚴重影響了家庭的和諧與社會的進步。
2.社會原因。在家庭暴力中,大部分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夫妻間的小事,沒有意識到這是一種侵權的違法行為。更有甚者,為了“面子”而維系婚姻,助長了施虐者的氣焰。
3.法制原因。我國編纂的《反家庭暴力法》尚與其他部門立法之間缺乏協調性和統一性。介于《反家庭暴力法》出臺尚淺,部分法條不夠完善,應用范圍窄,故而還需進一步提升。
4.家庭原因。一方面取決于婚姻狀況,如:婚外情現象。另一方面,取決于女性經濟的不獨立。很多女性在婚后選擇做“家庭主婦”,致使其經濟依附于男性,形成了“包養”性婚姻,在這種婚姻中,女性往往失去了對家中經濟的主導權,導致女性在家中的地位低于男性。并且很多“家庭主婦”與社會缺少交流,思想狹隘,在產生糾紛時,弱勢一方往往選擇了忍氣吞聲。
(二)家庭暴力的分析
就我國家庭暴力的成因來看,既有直接因素,又有間接輔助。即:歷史原因是鋪墊;社會原因是導火索;法制原因是催化劑;家庭原因是反應物。正是在這些因素的混合下,造就了家庭暴力的猖狂和浩大。為此,我們應從家庭暴力的根源出發,從根源上防治家庭暴力。
三、家庭暴力的立法現狀
在過去的十年間,我國家庭暴力的案件反增不減,每年因家庭暴力而解體的家庭高達十萬個,青少年犯罪中,十分之一是由于家暴的成長環境。這讓我們意識到,家庭暴力不僅僅是一個私人領域的問題,更是一個公眾難題,為應對上述難題。我國于2016年頒布了《反家庭暴力法》,由此將“家庭暴力”從社會現象提升到了法律層面。此外,還有很多法律法規涉及防治家暴。如:
《憲法》第48條賦予婦女同男子相等的權利,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多個方面。第49條嚴格禁止家庭暴力,包括禁止破壞婚姻自由、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了我國公民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
《婚姻法》可謂是《反家庭暴力法》出臺前,對家庭暴力約束最明確的法。在該法第3條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觀念。第32條規定了3種情況 經調解無效后準予離婚。第43條第一款規定居委會、村委會以及所在單位有勸阻、調解的義務,并在第二款中,附加了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規定。第45條規定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責,且詳細列舉了公檢法的起訴方式。第46條規定了因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家庭成員間的損害賠償制度。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第 34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侵犯婦女的人身自由。第35 條規定女嬰、婦女及老年女性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第36條規定禁止拐賣(及收買)、綁架婦女。第39條對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權做出了維護。
《刑法》雖對家庭暴力有很多的條款限制,但并未做出具體的罪名認定,第260條第一款中規定了虐待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則將后果擴大至重傷、死亡的, 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條規定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段闯赡耆吮Wo法》第8條規定了未成年人不受虐待、不受歧視,享有健康成長的權利 。
四、家庭暴力相關問題及保護
(一)家庭暴力的相關問題
1.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模糊?!斗醇彝ケ┝Ψā穬H對家庭暴力的概念做了初步的認定,對其中的“家庭成員”未做明確規定,故而我們只能參照《婚姻法》對其解釋,這使得在司法判定時,由于客體的不確定性、手段的復雜性及傷害程度的模糊性造成判定不準、權利無法得到保障。
2.舉證責任存在的問題 。當下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呈現出取證難、處理難的局面,這主要取決于家庭暴力中的“特殊”關系。致使司法工作人員處于被動局面,沒有證據,故而只能依賴“誰主張誰取證”的原則,要求處于劣勢地位的受暴者提供證據。
3.家庭暴力的類型劃分不清。家庭暴力一般可劃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但也有分歧。其中,我支持董士曇教授的觀點,將家庭暴力劃分為四種類型,即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財產、經濟方面的暴力 。他認為通過暴力行為使受暴者經濟或財產被剝奪、減少的,應予以補償。而我國的《反家庭暴力法》尚未對其類型做出說明,有待改善。
(二)家庭暴力的保護
1.社會救濟。為應對家庭暴力這一難題,社會各機構應相互協作,組建社會救助體系,培養專業的救助人員和機構。推動社會組織的調解,弘揚“零家庭暴力”社會理念。
2.國家救濟。盡管我國目前有很多法律部門對家庭暴力的行為做出了約束,但尚有不足之處。如:《刑法》對家庭暴力行為做出了高標準處罰的規定,但并未明確的對該罪予以罪名的認定。其次,在《婚姻法》中應明確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切實有效的保障雙方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最后, 家庭暴力的取證難問題,應實行舉證責任的倒置 , 即發生家庭暴力時,受暴者提起訴訟后,施暴者應自證其無罪的事實與理由。此外,還應對家庭暴力中的訴訟途徑和家庭成員的財產進行明確的劃分。如:修正“不告不理”原則;司法機關出面予以制裁;保護當事人隱私。同時,對家庭暴力涉及的財產糾紛,應向過錯方實行損害賠償制或者夫妻分別財產制 ,以財產的自主權來規避家庭暴力中的夫妻財產糾紛。
3.自我救濟。受暴者應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不能只依靠社會和政府,自身應主動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當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應做到“四個必要”:必要時勸告、必要時制止、必要時求助、必要時自衛。
五、結論
隨著時代的演變,家庭暴力的問題日趨嚴重。同時,伴隨著家庭暴力普遍性、隱蔽性、故意性、親屬性、必要性的特點,家庭暴力呈現出制止難、救濟難的窘困局面。面對這樣緊迫的局面,如何整治家庭暴力成了當今社會的一大焦點。為此,我們應從實際出發,借鑒國外的優秀策略,取長補短,不斷完善和健全我國的家庭暴力法律規制,建立和培育專業的社會救濟機構,提高和樹立公民的維權意識,從而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的產生,實現社會的穩定和諧,國家的長治久安。
注釋:
2015年12月27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二節,二百零四條至二百零七條。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修改后的《刑法》于2015年11月1日開始施行,截止日前已通過刑法修正案(九)。
2007年6月1日實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72條。
董士曇教授,山東警察學院教授,主要研究社會犯罪學。
《法國民法典》第1536條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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