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作為“互聯網+,”、“共享經濟”的產物,它與傳統的運營模式存在巨大的區別。與傳統出租車相比,網約車是一種新興業態,在給廣大人民群眾帶來便利的同時所呈現的互聯網特征給政府監管帶來高一層的難度。現行的監管制度已經無法滿足共享經濟下網約車的發展,從而導致了整個網約車市場和出租車市場的混亂,政府監管之路顯得更加艱巨。文章通過對共享經濟視野下網約車監管問題的分析,針對這些問題從制定與共享經濟相適應的網約車監管法律法規,建立網約車監管機制,健全網約車平臺的行業制度等方面著手,為政府對網約車的監管提供可行性的措施。
《金融經濟學研究》(原《廣東金融學院學報》)創刊于1986年,其原名為《廣州金融專科學校學報》;1998年更名為《廣州金融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年因本校升本而更名為《廣東金融學院學報》;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新出審字(2012)657號),從2013年起更名為《金融經濟學研究》,是中國人文社科核心期刊。
共享經濟是一種新的經濟模式,是指用現代發達的網絡信息技術,在網上通過平臺相互溝通達成協議,一方出租或者轉讓閑置物品使用權或者提供服務,另一方則得到商品或者享受到服務,從而使閑置商品得到共享應用的過程。網約車的出現和發展離不開共享經濟作為理論基礎,網約車的含義可以簡單表述為利用網絡信息技術在網絡平臺上線上預約馬路上行駛的車輛,并且在約定時間完成消費和付款的過程。在車輛預約過程中,客戶和車主的信息是透明可見的,在乘客方,可以看到司機的往常接單數、客戶對他的評價指數、車型車牌車輛顏色,信息透明增加了客戶對司機的了解,加深對司機的信任。傳統的出租車有著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每個城市對出租車都嚴格要求。而共享經濟下的網約車則不同。共享經濟的網約車倡導車主在車輛閑置的時候通過打車軟件為乘客服務,相對來說市場準入寬松了,這樣不僅是車主能合理利用閑置資源,有可以給乘客帶來便利。但是現階段對網約車的監管慢慢偏離了共享經濟的軌道,如果對網約車的共享機制認識不清,就容易導致理解失位和交通市場混亂的局面。
一、共享經濟視野下網約車監管所呈現的問題分析
目前網約車在共享經濟環境中面臨很多問題,隨著時代的變遷,以傳統的監管模式來統一管理網約車顯然是存在缺陷的,具體如下分析。
第一、在當今共享經濟發展的特性之下,傳統的規制理念已經不再適用。與傳統經濟模式相比,共享經濟更具有包容性、開放性、多變性和交融性等特征。然而,對于傳統經濟,政府的規制仍然比較嚴格,主要表現在對市場監管層級多、范圍廣。依照共享經濟的發展特性,傳統的規制思路明顯不再不適用,反而會適得其反。因此,再采用傳統出租車行業的規制思維方式來管理網約車,其效果恐怕不盡人意。
第二、互聯網經濟的發展也需要法律來監管,然而立法的滯后跟不上其多變的特性。傳統監管模式下,規制能夠順利進行,離不開政府采用立法手段來為其提供強制力。而網約車依靠互聯網而生,其發展速度可謂與互聯網同步發展,勢態迅猛,樣式多變。而立法的滯后和程序的繁瑣會嚴重制約其迅猛地發展。如通過立法方式對網約車進行規制,可能出現的結果是: 網約車已經衍生出多種形態,不斷涌現出新問題,而相關的法律法規卻還沒有出臺,導致問題得不到解決,市場秩序出現混亂。政府善于采用硬法來作為規制手段。但是,網約車發展迅速、模式多樣,傳統的硬法規制達不到良好的效果。硬法的優勢也有其適用范圍,對于互聯網共享經濟而言,顯然不再適用。
第三、傳統的單一監管機構不能滿足共享經濟的發展需求。立法的滯后性無法及時對網約車進行監管。在互聯網的背景下,網約車的運行制主要是:私家車主和出行者在網絡平臺進行注冊—出行者發布信息—車主接客。這種運行存在其特殊的問題,如車主或乘客單方取消訂單、虛假乘坐、以及人信息安全等問題,而在網絡空間,傳播速度快、虛擬信息難以追蹤,傳統單一的規制對其就顯得無能為力。政府作為規制的主體,規制單一,效率低下,以及多頭和選擇性執法、逃避執法等,傳統規制已經不能適用。因此,政府如何根據網聯網和網約車的發展特性,設定不同監管機構的職能,尋求其他主體的合作監管,來實現網約車的良好發展,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四、網約車是一項新產生的服務,在剛出現的時候,各大平臺為了爭奪有限的客戶資源,擴大市場占有率,分分為車主提供豐厚補助。如此一來,車主會在各平臺之間轉移,尋求更高補助,而對于客戶服務的質量卻得不到保證,市場一片混亂。尤其在2014年6月到2016年7月之間,各大平臺退出不同的策略來搶奪市場資源,如降低消費者服務價格,為車主提供高額補助,這種依靠資本來搶占市場的行為,不利于市場經濟的良好發展,并且破壞了傳統出租業的秩序標準,對整個出租行業和服務行業都造成一定傷害。這種惡性競爭的手段,對于剛進入網約車行業的企業造成了進入壁壘,因無法提供補助而無法生存,最終市場會形成幾家獨大的局面,造成市場壟斷,從而操控市場價格。此時的消費者,沒有了多樣化的選擇,只能被動接受,甚至對于霸王條款無力反駁。
二、完善網約車的監管路徑
如上所述,在共享經濟大環境下,網約車的監管手段存在很多問題,網約車這一新興產物的前景值得廣大群眾期待,但是要想發展好網約車行業,還需要政府進一步完善網約車的監管路勁,使網約車行業順著共享經濟的航線越走越遠。
首先,制定與共享經濟相適應的網約車監管法律法規。《暫行辦法》是當前政府對網約車合法化的標志性文件。但是暫行辦法中對網約車車輛市場準入設了較高的門檻。其中規定了車輛運營資質,對車輛的排量和軸距都有較高的條文規定。另外對車輛的行駛人的規定也存在很大的缺陷,要求車主必須持有所在市的戶口。很顯然,這在就業上具有歧視和不平等的現象。這樣的規定就把很多車輛和車主拒之門外,不符合共享經濟環境中網約車的發展。因此筆者認為政府應該取消這種不平等規定,并且放寬對車輛的要求,不能過分要求車輛的排放和周間距。據調查得知在現行市場上有許多不符合《暫行辦法》中規定的車輛排放量和軸間距的車輛完全符合車輛行駛安全性標準。這就不利于資源的共享,讓這些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閑置。同時根據常識,車輛的排放量越大耗油量越大污染也就越大,該規定不符合我國提倡的綠色出行理念。因此,提倡適當降低網約車市場進入門檻,優化網頁車的管理辦法,適度監管網約車使其在合法的前提下健康發展。除了市場準入問題之外,政府也應當在立法上增加關于網約車保險方面的具體規定。交通安全事故一直是時常發生的事件,它關系到網約車的理賠問題和乘客自身的利益。根據當前的網約車保險索賠案例來看,事故發生后如何平衡司機網約車平臺和乘客三方之間的利益,尤其是保護乘客的利益急需有相關的理賠立法。暫行辦法中,對于網約車購買保險問題進行規定,但是對如何購買以及已有的相關購買規定的合理性都有待法律完善。自從暫行辦法對私家車從事網約車合法化后有更多的私家車加入了網約車平臺。由此一來,網約車的保險問題困擾著我們。首先,私家車車輛此前已經向保險公司買下了屬于家庭自有車輛保險。但是變成網約車之后就改變了車輛的性質。當遇到重大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可以以私家車擅自改變車輛性質為由,拒絕理賠。因此對網約車如何購買車輛保險問題急需解決。筆者的建議是網約車中的私家車仍然可以購買家庭自由車輛保險,同時應當購買車上人員責任險,從而保證乘客的權益。同時也可以差異化定價,私家車大多為中高等車輛,與運營車輛之間的定價可有高低之別。由于私家車為間歇性臨時接車,所以對運營車輛和私家車的保險也可以區別為長期保險和短期保險。
其次,建立符合共享經濟環境的網約車監管機制。網約車作為共享經濟環境下的新興業態,有效地整合了社會閑置的資源。給廣大群眾帶來便利,增添市場活力。但是在經濟社會的今天,人們會因為利益驅動擾亂市場秩序。所以為了保證網約車行業能夠健康發展下去,政府建立一套監管機制尤其重要。第一、要推動網約車的合作監管模式。共享經濟環境的主要突出點就是合作共享。新興業態充滿活力,卻采用傳統的監管模式,單純依靠政府對市場監管是永遠不夠的。為了充分調動政府和市場的資源,保證政府監管資源的不浪費,推動合作監管是當前尤為恰當之路。政府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自身的性質聯合起來才會調動網約車行業的發展。當前我國政府權力下放,企業和市場有更多的權利和自由,同時也承擔著更重的社會責任。在進行企業行為的時候是更應該秉承著慎重的原則。政府和市場的特點決定了他們在監管方面各有優勢,因此應當將兩者結合起來優勢互補,政府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或行業準則,將監管任務交給企業。在政策制定上政府部門要及時跟蹤市場的狀態,根據市場的發展現狀,掌握更多的消息,然后在適當的時間出臺適當的規范制度。這樣形成一個循環反復的良性發展。第二、要鼓勵建立網約車行業協會。政府的監管資源是有限的,不能夠保證監管全面落實,而行業協會有自律監管的作用,是對政府監管的補充。在保證行業協會行為合法性的條件下,制定行業內部的規章制度,規范整個行業的秩序。同時行業協會的自律標準是在參與企業共同協商下制定的,從而更能夠滿足廣大群眾的需求,并且具有豐富的行業經驗。第三、在企業和行業協會自律監管的情況下,政府可以采取適時抽查制度讓政府行業協會網約車平臺公司三者達成有效的合作。對于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定時和不定時的抽查,將監管行為落實到實處,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和網約車行業的發展。
最后,健全共享經濟環境下網約車平臺的行業制度。網約車平臺行業制度影響到網約車行業的正常運行,所以要健全網約車平臺行業制度。一是要完善網約車行業征信評價制度。在市場利益的驅動下,各主體為了自身的利益難免會做出不誠信的行為來擾亂市場的有序發展。網約車行業剛剛興起,為了長足的發展,應該學習線上企業交易中客戶和賣家的相互評價機制。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可以依托第三方機構。對市場參與主體及網約車公司進行誠信評價,可以借助現有的專門的第三方評價機構,或者依靠網約車行業協會。根據數據進行分析,按照不同的積分標準,平臺的服務質量、車輛和駕駛員的情況等進行評級,以此長期積累,最終形成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信用評價結果,供其他主體參考。針對王約車司機,平臺可以單獨制定一個評價機制、考核機制、抽查機制和投訴機制,進行綜合評定。為了提高網約車司機服務質量可以根據不同的等級結果進行獎懲。獎勵內容可以分為現金獎勵、訂單獎勵等。懲罰的形式可以是罰款、退出平臺、降低等級信用。二是要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先付賠償制度。如上訴提到的網約車運行中會遇到的問題,在網約車購買保險不符合保險公司賠償規定的時候,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為了能夠迅速的解決問題,保護乘客的合法權益,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先付賠償制度。先付賠償制度是從消費者的利益出發,事故發生時,能夠有效地解決問題。
三、總結
網約車行業的發展是以網絡技術為前提。在共享經濟的環境下網約車恰如其分的分配社會閑置的車輛資源,緩解交通壓力,方便市民出行。作為一種新型的商業模式,在推行寬松的行業發展環境的同時也應當對其適當的監管,促進行業的規范化發展。推進政府與企業合力,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作用,對行業監督和引導,建立網約車行業協會加強自律監管,采用靈活的抽查制度形成長效的監管機制、賠償制度和保險制度相結合,一起建立行業信用評價體系這些都是政府監管中需要改善的地方。制定一套體系化的監管制度為網約車的發展提供法制化的環境,滿足市民需求,提高服務質量,促進網約車行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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