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農業環境作為農產品生產的基礎與保障,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與健康安全,近年來各級政府也逐漸高度重視農業污染事故的處置。以農業環境污染事故中上級政府與污染地政府行為分析為出發點,對在污染事故中雙方的行為構建博弈模型,進一步分析其內在邏輯,并提出部分針對性的建議見解,為今后農業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提供相關借鑒。
本文源自農業災害研究2020年6期《農業災害研究》雜志,于2011年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正式創刊,CN:36-1317/S,本刊在國內外有廣泛的覆蓋面,題材新穎,信息量大、時效性強的特點,其中主要欄目有:農藥、動物疫病、獸藥等。
關鍵詞 農業;環境污染;博弈
黨的十八大以來,農業資源環境保護工作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以提高農業資源環境保障水平為目標,以確保農產品產地安全、農業生態安全為主線,進一步健全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防控體系,完善突發事件的應急運行機制,規范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行為,積極參與農業環境污染事故處置,為農民挽回大量經濟損失。作為一名農業資源環境保護工作者,在處置過程中,發現各級政府作為污染事故的重要一方,因所涉利益不同,在具體處置中存在行為差異。
1 博弈論有關主體
博弈論是在不同決策主體之間行為存在相互影響時,各行為方根據所取得的信息及對自身能力的認識,盡可能做出趨利避害的一種行為選擇。農業資源環境作為典型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的顯著特征,相關價值并不能在市場中通過交易獲得認同。農田布局的企業為了獲得相關利益,會利用地理位置優勢及周邊環境資源不顧環境危害排放產生的污染物,從而造成環境污染,對于產生的污染事故,單純依靠周邊種植戶村民與污染企業進行談判補償,難度大,補償標準、補償方式等很難達成一致。這就需要當地政府出面,動用行政權力影響雙方主體的談判行為,但一般污染企業都是當地利稅大戶,面對種植戶村民處于天然優勢地位,當地政府很難做到公平對待,這就易造成農戶利益受損。近年來在中央環保督查下,此類問題多有反饋,這就需要建立博弈模型,對地方政府在農業環境污染事故中的行為進行研究,以期找到有效的解決途徑,杜絕此類問題的發生。
2 上級政府與受污染地政府的監管博弈模型
農業環境污染地政府作為污染事故的處置者,雖然是農民利益的保護者,但也是當地污染事故企業稅收的直接受益者,要求當地政府通過裁決約束當地重要利稅企業保護生態環境,補償污染損失,但存在較大難度,這就需要上級政府出面對此類環境污染事故做好監督檢查。
在農業環境污染事故處置中,上級政府與污染地政府間存在檢查與被檢查的關系,但檢查要付出人力及資金等方面的支出,而污染地政府若存在違規行為,被檢查發現后將被懲處,懲罰的種類很多,既包括對責任人的行政處理,又包含對污染事故修復付出的資金處罰等。為方便分析,在本文中統一概括為罰金。未被檢查發現就會獲得額外企業排污所得稅收,這就使檢查與被檢查方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形成了動態平衡監管聯系。
2.1 上級政府與受污染地政府的監管博弈模型
(1)博弈雙方都對各自不同條件下的收益存在完全信息;(2)檢查有效程度受發現違規的概率、懲罰的力度影響,處罰收入歸上級政府所得,且不小于檢查成本;(3)檢查的進行是隨機部署的,但檢查成本相對固定,即對存在任何違規行為的檢查成本都是一致的。其中,污染地政府違規行為被發現后被懲罰金額為F,污染地政府違規未被檢查發現自身獲得收益為B,上級政府檢查一次的成本為E,α和β為發現違規的概率和懲罰的程度(表1)。
2.2 模型分析
該博弈沒有純策略的納什均衡,屬于混合策略博弈。博弈策略存在四種情形:(1)上級政府檢查,污染地政府不違規;(2)上級政府不檢查,污染地政府不違規;(3)上級政府不檢查,污染地政府違規;(4)上級政府檢查,污染地政府違規。設上級政府檢查概率為P1,污染地政府違規概率為P2,在給定對方的選擇概率下,上級政府的總收益Q1與污染地政府的總收益Q2是自身選擇概率的函數,分別為:
將Q1和Q2分別對P1和P2求偏導數,且令偏導數為0,則:
當上級政府檢查概率時,污染地政府在違規與不違規間收益無差異;當時,污染地政府最優選擇是違規;當時,污染地政府最優選擇是不違規。同理,當污染地政府違規概率時,上級政府在檢查與不檢查之間無差異;當時,上級政府最優選擇是不檢查;當時,上級政府最優選擇是檢查(表2~3)。
因此,該博弈的混合策略納什均衡是:,
通過模型分析可知:當時,污染地政府最優選擇是違規;當 時,污染地政府最優選擇是不違規。同理,當污染地政府違規概率時,當時,上級政府最優選擇是不檢查;當時,上級政府最優選擇是檢查。
3 農業環境污染事故處置冊策略
3.1 增加農業環境保護的各類投入,積極建立環境保護補償相關基金
農業生態保障機制建設作為公共物品,需要政府大量的資金投入,只有依靠大量的資金支持才能有生態保護的目標實現。這既需要中央資金、地方資金的高強度支持,也需要構建各類微觀經濟組織創新探索,增強農業環境保護的永續發展。通過博弈模型分析得知,增大處罰金額會提升污染地政府的處置積極性,可以探索建立環境保護補償基金,上級政府將處罰資金放入,每年對農業污染事故處置工作開展較好的地方政府進行資金獎勵,通過財政資金投入和罰沒資金匯集,探索構建建立自身省域內的環境保護補償相關基金,開展績效考評和監督檢查,對合作者提升獎勵力度,對不合作者加大處罰力度,會更有利于農業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效率[1]。
3.2 完善農業環境保護的社會監督機制
在信息迅捷傳播的現代,社會輿論具有更加廣泛與現實的社會影響力,成為對政府行為的重大監管約束,農業環境污染事故涉及農產品安全,作為具有較高關注度事件,必然會成為信息傳播的重要熱點問題,這就需要鼓勵政府在處置過程中主動介入,積極引導新聞媒體客觀公正報道處置實施狀況,以此構建社會媒介和新聞媒體等對受污染地政府的輿論監督,形成對其的制約機制,促使其合理公平地處置事故,促使其起到保護農戶等被侵害者利益的目標[2]。
3.3 構建符合新時代要求的法律保障
近年來國家加快了環境保護立法進程,《環境保護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繼修訂和出臺,為新時期環境保護工作構建了完備的法律保障,但與之相配套的地方制度建設卻還需要進一步加快制定,使之更有針對性和操作性,尤其是明確各行政主體的職權范圍和相關處罰標準[3]。
3.4 建立高效統一的環境污染處置機構
目前我國環境管理體制以生態部環境部門承擔主要管理職能,但無論是工業污染還是農業污染都需要涉及農業、市場等多部門、多領域參與。這必然會降低處置的實效,尤其是農業污染,牽扯到農民的切身利益,牽涉到農產品安全,更需要突出農業環境執法力量的建設,建議相關職能編制機構通過更加針對性的頂層設計,梳理職能范圍,探索建立處置農業污染權威機構,對污染處置進行監管,對農業環境污染損害情況進行界定及統一,明確各方權責,并處理因處置合作產生的糾紛,保障農業生態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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