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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流動人口隨遷子女教育問題是一個綜合復雜的社會問題,其成因既有社會制度上的根源,又有經濟動因。為解決流動人口隨遷子女教育問題,我國已經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承認并實現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的受教育權既是一種重要的人力資本的積累途徑,也是一種重要的社會服務與管理途徑。流動人口隨遷子女教育問題應當在公平合理的基礎加以解決。
論文關鍵詞 流動人口 隨遷子女 教育
一、流動人口隨遷子女教育問題的現狀及原因
(一)流動人口隨遷子女教育問題的表現
2011年,我國流動人口達到2.3億人,占全國人口的17%,流動人口中以農民工為主體。豍這些規模龐大的農民工隊伍,還逐漸凸顯出一個新的特點,就是拖家帶口:核心家庭式的流動。由此,衍生出隨遷子女如何接受教育這一全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在這些流動人口中,隨遷子女則有3000萬以上。他們當中,失學率卻高達9.3%。近年來,農民工子女教育難的問題,雖然逐步引起了各級黨委、政府重視和社會各界的關注,教育部門及有關部門也做了大量工作,但還是并沒有取得根本的改觀。綜觀以農民工為核心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教育,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隨遷子女入學方面:部分學校接收隨遷子女入學不積極;入學條件苛刻、手續繁瑣,就讀難度大;隨遷子女很難享受優質教育資源。
二是接收學校管理方面:插班生較多,導致班額過大、管理困難;學校教育資源相對緊張;隨遷子女家庭流動性大,學校管理不便
三是社會支持保障方面:教育行政部門單獨解決流動人口隨遷子女教育問題,也沒有能力協調其他部門,導致相關政策難以落實;農民工子女學校的安全和質量令人憂慮;農民工子女入學方面的各項惠民政策宣傳不到位。
(二)流動人口隨遷子女教育問題的成因
流動人口隨遷子女教育問題的成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戶籍制度方面。這方面主要是戶籍的城鄉分割問題,新中國成立后,逐漸通過戶籍制度把我國人民的身份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大塊。改革開放以來,雖然戶籍制度有所松動,但是兩類戶籍劃分并沒有根本改變,所以那些流動到城市里的農民工,身在城市,身份卻由農村決定。在我國的義務教育法中,明確規定的是戶籍所在地政府負責提供義務教育,因為義務教育的資金是直接劃撥到戶籍所在地的。然而,在農民工進城流動的時候,那些劃撥的義務教育資金卻沒有雖適齡入學兒童流動,以至于以農民工為主的流動人口家庭中的適齡入學兒童無法享受當地政府的教育補貼。
二是在教育分權方面。這主要是指義務教育中的分權,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第8條的規定,義務教育是在中央政府領導下,按照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方式進行;第12條則規定了義務教育經費的來源,即由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負責籌集。這種義務教育制是具有非常強的分權性的。它導致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入學兒童的義務教育在實際中無法得到制度上的保障。
三是流動人口的經濟方面。如果說以上兩個方面的問題是客觀的制度問題,那么下面兩個方面則是流動人口自身的問題所導致的。在經濟方面,主要是流動人口的收入不高,因為在我國流動人口的就業主要分布在加工制造業、環衛、餐飲、家政等服務業,以及運輸業和建筑業。這些流動人口大部分居住在城鄉結合部,因為那里生活費用比較低。在這種情況下,城市公辦學校對流動人口的子女而言,并不容易接近。先不說求學成本,即使是公辦學校的贊助費已經使大部分流動人口的子女受教育問題直接受到阻礙。
四是流動人口的家庭方面。流動人口的家庭首要特點就是流動性,這種流動包括工作地點的流動和居住地點的流動,這樣流動人口家庭就無法為適齡兒童受教育提供一個安定的學習環境。同時,這種流動性造成了流動人口社會交往的短期性,這實際上是流動人口社會交往渠道窄的表現。與鄉村的環境相比,鄉村是穩定的熟人社會,城市則是變動不居的陌生人社會,那么流動人口家庭中的適齡受教育兒童,隨著其家庭的流動,其學習就缺乏一種系統性,甚至會出現不停地轉學或停學的情況,極大的阻礙了以后流動人口家庭適齡受教育兒童的發展。
二、關于流動人口隨遷子女教育問題的政策及其爭論
(一)政策歷程
為了解決流動人口隨遷子女教育問題,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最早關于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的政策是上世紀九十年代末出臺的兩個文件。第一個文件是《城鎮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就學辦法(試行)》,該文件是屬于試點性的,主要是在北京、上海等省市進行的試驗。正是在第一個文件試點的基礎上,教育部與公安部聯合頒布了《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這第二個文件具有很廣泛的指導意義,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該階段處理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的政策理念與思路,具體而言則是規定了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的責任,前者要為流動兒童、少年的教育創造條件和提供機會,后者要擔負起管理流動兒童、少年受教育的責任。在受教育的方法上,該文件規定了流入地的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解決問題的主要擔綱對象,即可以讓流動兒童、少年借讀。當然,也有其他方法,例如進入流入地的民辦學校,或者流入地的公辦中小學根據流動兒童、少年的特點,可以專門辦簡易的班次。同樣,在學籍管理上,則是建立臨時學籍。此時,第二個文件的規定在實踐中的一大問題是,借讀費的明文正當化反而為阻礙流動兒童、少年進入公立學校提供了一個借口。
進入二十一世紀,我國的流動人口的大潮越來越猛,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也更加凸顯。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對這些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問題也越來越重視,并且積累了不少經驗,這鮮明的體現在國家政策層面發布的文件。從2001年至2005年先后發布了近十個文件來規范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問題。我們可以從這近十個文件中,分析在政策理念和政策執行方面有何變化。首先在政策理念方面,并沒有根本的變化,還是以流入地區政府管理為主和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但是,在農民工子女的身份方面有些變化,就是不再那么強調臨時性和差異性,而是要求流入地政府為農民工子女受教育安排專門的經費,入學條件方面則要求向本地學生看齊。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收費方面,則明文要求取消借讀費和擇校費等額外的費用,與本地的學生大體做到了齊平。在政策執行上的一大進步是,擺脫了理念的提倡,真正對農民工子女受教育問題進行比較實際的解決,尤其是經費保障方面的進步較大。上述政策理念和政策執行的條文可以參閱以下文件:《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2001年)、《全國教育事業第十個五年計劃》(2002年)、《關于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以及《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2003年)、《中共中央關于構建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05年)、《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2005年)、《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2005年)等。
在流動兒童受教育方面,最大的進步是2006年《義務教育法》的頒布。這說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的問題,不僅僅停留在行政政策的層面,而是在法律中也對其有了定位和規定。隨著義務教育法的頒布,2008年實行的另一項政策,即免除學雜費的規定,為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問題之解決提供了一大保障。進入十二五規劃期,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問題又面臨新的機遇,總之這些政策和法律的不斷出臺,為有效解決農民工子女受教育問題,不斷的提供新的便利。
(二)學界爭議
針對當前流動人口隨遷子女教育中存在的問題,已有的研究大多是基于教育公平理論視角,從起點平等、過程平等和結果平等三個層面,去探討農民工子女教育過程中存在的不均等問題。
這種研究視角首先關注其實是平等的受教育權利,如果說義務教育是國家的義務,那么在整個義務教育實施的過程中,農民工子女是否享受到了這種權利,是否平等的享受到了這個權利,都是研究的中心問題。進一步而言,所謂的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也可以看做是對公共教育資源消費的一種特殊形式,雖然這種消費不能產生直接的經濟效益,但我們必須根據法律的平等精神滿足之。當然,在經濟學家看來,教育不僅僅具有社會功能,還具有很強的經濟功能,那些人力資本學者把農民工子女視為未來社會發展的重要人力資源。那么,從現在國家的教育投資和未來國家發展的收益而言,保障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利也是必然的,因為良好的農民工子女教育,將為我國未來的發展提供強勁的人才動力。
三、當前的出路與對策:仰望權利的星空,腳踏發展的大地
綜觀流動人口隨遷子女教育問題的現狀及其成因,是為了更好的提出對策。而我們對當下研究的探討,則是為了更有針對性,更實際的提出我們解決問題的思路。要真正的解決問題,或者對解決問題有所裨益,必須把目光拉回到現實的世界,而不能僅僅局限于理論的探討。我們的思路也不再是經濟學,或者法學的單一視角,而是要同時仰望星空和腳踏實地。
首先我們仰望的是權利的星空,因為那是我們訴求的目的;其實是腳踏實地,權利從來不是空洞和普遍的,而是與一定階段的社會經濟狀況相聯系的。所以,要從當前社會經濟的發展狀況,一步步去實現應有的權利,既不做一步到位的空想家,也不做一概否定的現實主義者。為此,要從兩個方面推進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受教育權利的實現:
一是在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的義務教育方面。既然是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的義務教育,我們就應該在進一步推進當前義務教育政策的前提下,積極探索新的措施。例如針對農民工子女流動性的特點,我們可以建立全國性,或者全地區性的流動教育網絡。流動教育計劃資金可以來自于國家教育撥款,各省市政府在接受該撥款后,可以靈活的安排以保障流動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甚至可以開設學區父母中心。在中心里,農民工可以對子女學習問題和心理問題進行咨詢和探討等。這些措施,可以大大緩解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的心理壓力和輟學的比率。
二是針對完成義務教育后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的高考問題,可以在有條件的基礎上放寬異地高考的限度。這種允許異地高考條件的設計應當是公平的,合理的。這種條件的公平性要求面向進入城市的流動人口人群,而不僅僅是僅惠及某些特定群體,如高端人才群體。由此原則出發,對不同職業或者不同納稅額度的流動人口的區別對待是不公平的。這種條件的合理性,首先表現在對流動人口在城市工作生活情況要設定合理的條件。即是說,這些條件旨在能夠判定出流動人口在城市工作生活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而不應是對流動人口社會地位高低的判定。其次表現在流動人口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教育情況要設定合理的條件。即是說,這些條件要保證流動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大體接受過較為系統高中階段教育,有可供參考的學校表現和平時成績。
閱讀期刊:《法學研究》
《法學研究》(雙月刊)創刊于1979年,是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主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辦、法學研究編輯部編輯、法學研究雜志社出版的法學刊物。前身是中國政法學會1953年創刊、1957年停辦的《政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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