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工作中作品著作權研究
眾所周知,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員一般即作品的著作權人,但在實際工作中可能會碰到許多有爭議的模糊之處,期刊和圖書編輯需要練就一雙火眼金睛,仔細分辨作品的著作權,以及查看作品之中是否有抄襲或是引用不當之處,以免給工作單位帶來麻煩。
一、關于作者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2月26日第二次修訂版)(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一)職務作品與委托作品的著作權人認定
編輯工作中,一般認定收到作品時其上的署名人就是著作權人,但有些時候署名人可能只是作者,但不一定是著作權人,或者其行使著作權存在一定權力的限制,這就涉及職務作品與委托作品的認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如果收到的作品帶有明顯的職務或項目性質,需要向作者詢問清楚關于著作權的歸屬,必要時最好與作者簽訂合同約定。因為假如作品發表時,期刊或圖書出版單位同時購買該作品的改編權或是網絡信息傳播權等時,就必須是與真正的著作權人簽署合同,以免給后續的正常經營過程帶來麻煩。如某著名學術期刊網曾與某期刊社簽署合同購買了該刊全部論文的網絡信息傳播權,但實際上該期刊社并未與所有作者簽訂著作權的全部購買合同,僅僅是獲得了作者授權的單次發表權,后來該作者在網上發現自己的文章后,一紙述狀將該著名學術期刊網告上法庭,該期刊網只得又與某期刊社打官司索要賠償。
(二)有兩位或以上作者署名作品的著作權問題
如果作品的作者署名不止一位,就應該注意與作者溝通清楚是否已經獲得所有著作權人的同意,尤其當聯系人不是第一作者時。如果是單個作者將合作作品中屬于自己的部分單獨行使著作權,如將所著論文中的一部分單獨成篇發表,也應確保沒有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并且保持該作品本身的完整性。《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如有些作者參與了某部書籍的編撰工作,然后單獨就該主題寫一篇論文發表,但其文章的核心理念或不小的篇幅是引用自書籍中其他作者的內容,雖然標明了參考文獻,也不一定屬于合理引用。這一點在下節中有詳細論述。
二、關于抄襲與適當引用的分辨
抄襲,就是將他人的作品全部或部分照抄過來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并享受由此帶來的獲得報酬權等。在實際工作中,編輯碰到全部照抄作品的可能性很小,因為在網絡發達的今天,只要善于利用搜索工具就能查找得到原文,即使有些作者故意替換文章當中的名字或者地點等關鍵詞,仍然很難逃過有經驗的編輯的法眼;但有些作者是部分抄襲,或者是將許多作品中的片段拼湊抄襲,再加以小小改動,然后用自己的話語串聯起來,甚至表面規矩地在參考文獻當中列出原作者與原作品的名稱,這種情況應該怎么分辨?它與合理引用的區別在哪里?首先要弄清楚什么叫合理引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其他的還有如為教學科研、國家機關執行公務、引用已發表的時事新聞或是將漢語出版物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或盲文發表等類別,都是比較容易分辨,或與編輯工作相關性不大的情形,在此不作論述。本條款中的“適當引用”,是一個并沒有量化的詞語,在實踐當中究竟應該如何判斷就有很大的爭議。編輯工作時要如何界定適當引用與抄襲之間的界限,還有同時要注意如何幫助作者規范作品的參考文獻標示,以避免著作權的爭議,筆者認為可以有如下幾點原則性的考量:
(1)是否詳細地指明了作者的姓名與原作名稱。如果只是模糊地指出來源于某網頁之類的信息,則有混淆視聽之嫌。即使原作品僅只在網站發表,也應規范地標明作者姓名與作品名稱以及來源的具體網址。
(2)引用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這一點主要是指不得對原作斷章取義或者歪曲原作觀點。
(3)引用環境與目的是否適當。如引用的目的是否出于必不可少的說明或論證,引用的部分也僅只是作為全作的一小部分,不構成作品的主要部分或不是作品的核心思想。關于第三點的分辨尤其重要,其中涉及量和質兩個方面的考量。關于量的考量,文化部于1985年1月l日公布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適當引用’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片斷。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兩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長篇非詩詞類作品,總字數不得超過一萬字;引用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四十行或全詩的四分之一,但古體詩詞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但專題評論文章和古體詩詞除外。”否則即為抄襲。有些作者整部作品直接引用他人作品的地方過多,尤其是對某位作者的作品多次引用,如果去除這些引用,全作甚至無法表達清楚,那就可能已經超過了適當引用的標準。關于質的考量是另一個更難分辨的地方,有些作者雖然多處引用他人的作品材料,但只是為了論證自己的觀點,對他人作品的作用僅只作為資料,即這些資料亦可替換成其他作者的類似資料的話,則應考慮不是抄襲。說到底,該作品的核心價值部分是否屬于作者的原創這一點最重要。反之,有些作者雖然只引用了不超過十分之一的量,但其引述的內容是自身作品的核心價值部分,如果去除這些內容,該作品就毫無價值的話,也屬于隱形抄襲。這不僅是一個著作權的判斷,也同時是對一個作品是否具有原創價值及其水平高低的判斷。《著作權法》的精神,正是要鼓勵有價值的原創,同時鼓勵合理分享,二者相輔相成才能促進人類科技與文化的最大發展。最后,編輯在工作當中,還要善于利用一些輔助信息幫助判定著作權人和抄襲的認定。一是作者的背景,如果一位毫無專業背景的作者寫來某些具有專業性質的文章,那就值得編輯多加留意核對;二是作品的前后風格,如果作品的前后風格明顯不一或者前后不連貫,尤其是核心部分與其他地方相比差別明顯,就要仔細搜索對照;三是與該作者的其他作品作對比,如果內容與風格跳躍性都較大,則應提高警惕。如果有所懷疑,可以采用與作者電話直接溝通,或是就文章中的疑點問題多提問,或是直接要求原作者對某些地方進行修改,以修改水平來判斷作者的寫作能力。
作者:戚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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